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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26777 篇文书

  • 李**等与广平县**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三原告作为李**的法定继承人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广平县人民法院

  • 齐**与被告张**、马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张**因修建宾馆,向原告借款100000元,未能偿还,被告张**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。原告请求被告张**偿还本金100000元,应予支持。原告和被告张**约定的借款日利率3%,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原告请求被告张**支付2009年12月30日以后的借款利息,按照同期同类中**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,至给付之日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支持。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马**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,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,应予准许,被告马**不承担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

    法院:临漳县人民法院

  • 程**与被告张**、马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张**因修建宾馆,向原告借款100000元,未能偿还,被告张**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。原告要求被告张**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,应予支持。原告和被告张**约定的借款日利率3%,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原告请求被告张**支付2010年2月1日以后的借款利息,按照同期同类中**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,至给付之日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支持。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马**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,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,应予准许,被告马**不承担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

    法院:临漳县人民法院

  • 张*与被告张**、马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张**因修建宾馆,向原告借款200000元,未能偿还,被告张**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。原告要求被告张**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,应予支持。原告和被告张**约定的借款日利率3%,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原告请求被告张**支付2010年1月22日以后的借款利息,按照同期同类中**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,至给付之日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支持。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马**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,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,应予准许,被告马**不承担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

    法院:临漳县人民法院

  • 巩学书与白*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,并以工资卡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、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,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两份、工资卡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、机动车登记证书予以证实,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。被告借款后未按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。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一分三计算,但仅有原告的陈

    法院:和顺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李**与被告郭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李**提出撤诉申请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
  • 武**与武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武成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邱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李**与被告郝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李**提出撤诉申请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
  • 于**与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本人出具的欠条为证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双方约定若被告还不上借款愿赔偿损失5000元,因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及时返还借款,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1500元及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被告王**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本院依法缺席判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条、第一百零八条、第一百一十一条、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

  • 瞿**与左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,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属合法有效。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,原告按照约定足额向被告提供了借款,被告理应按照原告的主张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返还借款。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约定有利息,其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、第二百零六条、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

    法院:邱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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